土地篇
土地篇
總論
土地land
地球陸地表面具有一定范圍的地段,包含垂直于它上下的生物圈的所有屬性,是由近地表氣候、地貌、表層地質、水文、土壤、動植物以及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結果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物質系統。
土地可持續性land sustainabillity
一給定的土地利用系統,能否在現實的投人水平下,維持其可接受的生產力或服務水平,而又不對環境發生持續的損害的測度。
土地利用分類(GB/T21010-2007)land ues classification
按土地的用途或利用方式對土地進行的類型劃分。
農用地farmland
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土地。
建設用地 built-up and associated land
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含采礦地和廢棄物堆積場所。
未利用地 unused land
目前尚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難利用的土地。
耕地 cultivated land;cropland
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
園地 orchard and perennial plantations
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含用于育苗的土地。包括果園、茶園 、其它園地。
林地 forest land
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
草地
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草地。
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
工礦倉儲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業生產、物資存放場所的土地。包括工業用地、采礦用地、倉儲用地。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們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 城鎮住宅用地 指城鎮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
別墅、高檔公寓
是指單位建筑面積造價高于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造價一倍以上的別墅、公寓,或者經有權審批房地產投資計劃的審批單位審定為別墅、高檔住宅的房地產投資項目。
普通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經濟適用房
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指用于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包括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科教用地、醫衛慈善用地、文體娛樂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特殊用地
指用于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殯葬等的土地。包括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
指用于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各種道路用地。包括鐵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農村道路、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
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指陸地水域,海涂,溝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滯洪區和已墾灘涂中的耕地、園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沿海灘涂、內陸灘涂、溝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積雪。 其他土地 指上述地類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土地。包括空閑地、設施農用地、田坎、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空閑地
指城鎮、村莊、工礦內部上未利用的土地。
設施農用地
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地籍管理
土地權利
是指權利人按法律的規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權利。權利人對土地的直接支配體現為土地權利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權屬爭議
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而發生的爭議。
土地侵權糾紛
是指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
宗地
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空間。
土地總登記
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初始登記
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變更登記
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注銷登記
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其他登記
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代理制度
它是指國家對接受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委托,代理土地登記申請、現場指界、代寫土地登記申請文書、提供土地登記咨詢的人員和機構實行資格(質)認證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土地勘測定界(簡稱勘測定界、勘界)
是根據土地征收、征用、劃撥、出讓、農用地轉用、土地利用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工作需要,實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圍、測定界址位置、調繪土地利用現狀,計算用地面積,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地審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學、準確的基礎資料而進行的技術服務性工作。
地籍調查
是指依照國家的規定,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宗地的權屬、界址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為土地注冊登記、核發證書提供依據的一項技術性工作。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是指以一定行政區域或自然區域(或流域)為單位,查清區內各種土地利用類型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并自下而上、逐級匯總為省級、全國的土地總面積及土地利用分類面積而進行的調查。
耕地后備資源調查
以查清適宜種植農作物的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為目的的土地調查
年度土地變更調查
是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和以此建立的初始地籍成果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調查方法對土地登記和土地統計的內容(即地類、土地權屬、面積等)每年發生的變化進行的調查,以更新日常地籍成果,滿足變更土地登記和年度土地統計需要。
土地統計
是指利用數據和圖件等形式對土地的數量、分布、權屬、利用狀況及其動態變化進行系統的調查、整理、分析和預測。
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是指運用遙感、土地調查等技術手段,以土地利用調查的數據和圖件等作為基礎資料,對土地利用的動態變化進行全面系統地反映和分析,掌握其變化趨勢。
土地規劃與計劃
國土規劃
從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角度出發,圍繞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的總體目標和任務,對國土資源開發和經濟建設進行總體部署,提出重大國土整治的任務與要求,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以取得好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一定區域,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告制度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后,要予以公告,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知道,以便遵守和落實。同時,有利于社會公眾監督,增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法的透明度,使用途管制真正落到實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管理職能和管理權限,對編制完成的各級土地總體規、專項規劃等向國務院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報,由國務院、省(區、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批復的程序性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調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內,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因素的出現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對規劃確定的指標和土地利用布局進行調整的行為。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方面的綜合型規劃,城市只是區域的一部分。在土地利用方面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局部與整體,點與面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通過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規劃制定的目標已基本完成,為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依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土地自然條件等,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的結構、布局進行重新安排以及制定相應措施的過程。
土地開發專項規劃
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是在利用已有資料和補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潛力,確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目標和任務,劃定土地開發整理區,確定各區土地開發整理的方向和重點,確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位置、范圍和規模,測算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投入和綜合效益,提出實施規劃的綜合措施。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等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主要是為合理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對編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進行審查的工作。
土地利用計劃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或中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計劃年度土地供需預測編制的,用以調控土地利用的年度或中期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依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其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工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建設占用耕地、實現耕地保有量目標等情況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項進行審查,對是否提供及供地條件提出意見的行政行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項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就是指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劃的區域和規劃期內,耕地總量(數量和質量)不少于規劃的耕地保有量指標,使耕地總量的生產能力能夠滿足預期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發展對糧食的需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政府為保證土地的合理利用而對土地權利人的土地利用活動實行限制的一系列法規、規則的總和。
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也就是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其具體含義是: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者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如果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實現耕地保有量目標是《土地管理法》賦予我們的重要任務。要貫徹落實基本國策,確保耕地保有量目標的實現,應必須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按其內容有三種方式(類型):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land assembly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1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要求,對農田、水域、道路、農田防護林網和居民點的用地進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行為。
土地復墾 land rehabilitation;land reclam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規定:“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的活動。”
土地開發 land development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土地開發,是指以對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灘等為對象,通過勞力、技術和資金的投入,利用工程或生物措施將其改造為可利用土地的行為。 城鎮用地整理urban land consolidation 城鎮范圍內的土地整理,包括根據城鎮發展的需要,將某些房屋陳舊密集、交通擁擠、基礎設施落后、不合經濟利用的地段內的土地重新安排用途,調整地界,并改善公共設施和環境,使成為合乎經濟利用的地段。
村鎮用地整理rural settlement consolidation
農村居民點范圍內的土地整理,包括重新配置各類村莊用地,調整地界,同時進行住宅更新、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建設。
農用地整理farmland consolidation
農用地的土地整理,包括歸并零散地塊、調整農地結構和地界、建設農業基礎設施、改良土地等。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4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是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一系列規范的總稱。這些規范從不同的方面對基本農田保護行為進行調整,共同組成了基本農田保護的各種制度,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與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基本農田 prime cultivated land;prime cropland
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保護區 prime cropland preservation area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殊保護區域。一般而言,基本農田保護區是一種區域概念,保護區內除了基本農田外,還可能有少量建設用地、廢棄地以及未利用土地。
基本農田保護率
基本農田保護率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基本農田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比率。《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9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行為(五不準)
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一是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二是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平壩)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三是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四是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五是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建設用地
國務院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審批權限
1、省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及其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需要征為國有的,一并報批;2、征收基本農田。征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525畝);征收其它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1050畝),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3、石家莊、邯鄲、保定、唐山、張家口五市,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一并報國務院審批;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省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審批權限 1、除上述報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項目外,其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項目由省政府審批;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市政府審批權限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設區市政府審批。
分批次建設用地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稱為分批次建設用地審批(簡稱按批次審批)。按批次審批不帶具體項目,僅審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具體建設項目由市、縣政府根據產業政策、供地政策、用地定額依法供地。
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審批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的審批,稱為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審批(簡稱按項目審批)。按項目審批針對具體建設項目,不僅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也同時審批了土地供應(協議出讓或劃撥) 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先行用地 是針對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施工難度大、建設工期緊,同時涉及市、縣多、用地量大,審批時間長的實際情況,為保證項目工期,對其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按規定經批準提前用地的行為。批準單體工程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須按國家規定期限(半年內)盡快辦理正式用地審批手續。
征地區片價
所謂征地區片價,是根據區內一致性和區域差異性對每個縣(市、區)劃分若干區片,根據土地區位、土地等級、土地類別、土地供求關系和原有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而測算出的每個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實行征地區片價,將改變現在以被征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乘以若干倍數的方式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辦法,代之以按征地區片價乘以被征土地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
實行統一征地制度
國家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市)政府統一實施,不得由國有土地使用者與被征地者簽訂征地協議,不得由國有土地使用者直接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者。 征地告知制度 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在征地報批前要履行征地和聽證的告知,把征地的用地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訴擬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擬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第二個環節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當地政府要履行征地公告,將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面積、地類、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
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結構land-use structure;land-use composition
一般指一定區域內,各種土地利用類型和(或)土地覆被之間在數量上的比例關系,以各種土地利用類型和(或)土地覆被占該區域土地總面積的比重表示。
土地利用率land use ratio;proportion of used land
一定區域內已利用的土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例。
土地分等定級land rating
針對給定的土地用途,對土地單元的自然、經濟屬性進行綜合鑒定,并依據其生產能力或經濟效益劃分出在一定區域內可比的質量等級的一種土地評價體系。
地價
土地價格實際上是土地經濟價值的反映,是為購買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即地租的資本化。
城鎮土地分等
是通過對影響城鎮土地質量的經濟、社會、自然等各項因素的綜合分析,揭示城鎮內部土地質量的地域差異,運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城鎮進行分類排隊,評定城鎮土地等。
城鎮土地定級
是根據城鎮土地的經濟、自然兩方面屬性及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對城鎮土地使用價值進行綜合分析,揭示城鎮內部土地質量的地域差異,評定城鎮土地級。 城鎮基準地價 是指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
農用地等
在全國范圍內,按照標準耕作制度,在自然質量條件、平均土地利用條件、平均土地經濟條件下,根據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的農用地質量綜合評定,劃分出的農用地等別。 農用地級 在行政區內,依據構成土地質量的自然屬性、社會經濟狀況和區位條件,根據地方土地管理和實際情況需要,遵照與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則,即根據一定的農用地定級目的,按照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的農用地質量綜合、定量評定,劃分出的農用地級別。
農用地基準地價
是指縣(市)政府根據需要針對農用地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按照不同利用類型,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的平均價格。
地價指數
指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將特定區域內某一用途于某一時期的地價水平換算成相對于某一基準日期地價水平的百分比指數。
基準地價更新
基準地價的更新是在土地定級或劃分均質區域的基礎上,用土地收益、市場交易的樣本地價及地價指數等來重新確定某類用途土地在現狀利用條件下某一估價期日的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
標定地價
是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評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場條件下于某一估價期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它是該類土地在該區域的標準指導價格。
土地出讓底價
是政府根據土地出讓年限、用途、地產市場行情、產業政策等,確定的政府所能接受的擬出讓宗地的最低價格。
土地出讓最低價
是指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
土地置換
是指將不符合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向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后進行位置調換,或因城鎮規劃調整將已批準轉用、征收的建設用地進行位置調換。
土地儲備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國家將一定時限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依照規定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其有償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國有土地租賃;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
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土地授權經營
是指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對出讓土地的范圍、面積、年限、用途、出讓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繳納、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等問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土地使用權的占有,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是指城鎮以外,農村和集鎮范圍內建設占用的土地的總稱。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宅基地
是指農民的住房、輔助用房、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綠化用地。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1)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3)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宅基地不予批準的范圍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宅基地標準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3)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閑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兩種:(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臨時用地
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過程中一些暫設工程和臨時設施所需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臨時用地的條件:(1)必須經過批準,并與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其內容包括使用的范圍、用途、補償標準及補償方式、使用期限、對土地恢復措施等;(2)必須給土地所有者或原土地使用者予以一定補償;(3)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4)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確需超過2年的,經批準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