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篇
稅費篇
定額標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地質勘查項目)
定額標準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下,生產單位與生產者進行生產活動時,在生產的數量、質量和人力、財力、物力、物力消耗方面所遵守和達到的數量標準,即在合理的勞動組織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機械的條件下,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資源數量標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定額標準具有法令性、相對穩定性、針對性、科學性、群眾性等特點,是編制計劃的基礎;是衡量設計方案的尺度和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提高項目管理經濟效益的重要工具;是推行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環節;是總結推廣先進生產方法的手段。根據不同劃分,定額標準種類繁多,國土資源系統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主要執行、應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地質勘查項目兩類定額標準。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遵循的定額標準。目前,只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5年4月21日印發、2005年4月1日起執行的定額標準,適用于國家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具體包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規定》三部分內容,該定額標準填補了我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領域的空白。2005年10月31日,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轉發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通知,要求省級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一律執行國家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
地質勘查項目預算定額標準
地質勘查項目預算遵循的定額標準,分為國家和省兩個層次。國家投資的地質勘查項目預算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7年3月15日印發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省級投資的地質勘查項目預算執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地勘局2006年12月6日印發的《河北省地質勘查項目預算標準(試行)》。為進一步符合市場及河北省實際,我省目前正在進行《河北省地質勘查項目預算標準(試行)》的修訂工作。
績效評價
是指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量比指標及標準,對政府部門為實現其職能所確定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時實現這一目標所安排預算的執行結果所進行的綜合性評價。
政府采購
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財政直接支付
指以預算和批復的用款計劃為依據,由財政部門開具支付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將財政資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勞務供應者,下同)或用款單位賬戶,即由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財政管理機構簽發的支付指令開具支付令,經代理銀行將財政性資金直接撥付(而不再通過預算單位撥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
是指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授權,在批準的額度內,通過國庫單一帳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財政授權支付包括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支出、專項公用經費、經濟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所有正常公用經費。
財政轉移支付
也稱財政轉移支出,本意是財政資金轉移或轉讓。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級預算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分級預算管理體制,上下級預算主體間、同級預算主體間的收支規模是不對稱,轉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級預算主體間收支規模不對稱的預算調節制度。轉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自上而下的縱向轉移,二是橫向轉移,三是縱向與橫向轉移的混合。規范轉移支付制度的原則是: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法治原則。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前,我國做了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后才從西文引進了轉移支付的概念。我國中央財政是從1995年開始正式實施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根據IMF《政府財政統計手冊》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轉移支付有兩個層次,一是國際間的轉移支付,包括對外捐贈、對外提供商品和勞務、向跨國組織交納會費;二是國內的轉移支付,既有政府對家庭的轉移支付如養老金、住房補貼等,又有政府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還有政府間的財政資金的轉移。一般我們稱的財政轉移支付,是指政府間的財政資金轉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預算收入。在西方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分類就是分購買支出和轉移支出。
地質勘查基金
也稱地質勘查周轉金,是指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于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是為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的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和地方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而設立的。目前,中央財政、省財政已分別設立了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制定了管理(暫行)辦法,對專項資金使用、股權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征地管理費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照1~4%的比例支付管理費用,目前減半征收。
土地登記費
土地登記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一、十二條中發辦[1993]1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都必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進行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確認、核發證書,應按規定向土地權利申請人收取土地登記費。
臨時用地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五十七條是對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在使用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財綜[2006]48號。新增建設用地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其中,30%繳入中央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
耕地開墾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三十一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準,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土地復墾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42條、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河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
土地閑置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37條,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照規定動工建設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閑置土地的費用。
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
為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按每生產一塊磚0.01元的標準征收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
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47條,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47條,是指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的費用,其目的是幫助失去土地的農民解決就業問題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困難。
青苗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47條,是指因征收土地,致使已處于生長期的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土地使用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土地出讓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國土資發[2006]307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
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并繳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保證金是采礦權人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而繳存的保證資金。保證金本金及利息屬采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經驗收合格后,保證金本金及利息返還采礦權人。
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辦法》第五章;(財綜字[1993]37號)第十五至二十二條;為適應海洋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用海類型、海域等別及相應的海域適應僅征收標準計算征收。其中,30%繳入中央國庫,70%繳入地方國庫。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依據國務院240、241、242號令(1998年2月12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勘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投資報酬;是指由國土資源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確認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由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繳納的價款。
探礦權使用費
依據國務院240、242號令(1998年2月12日),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1-3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及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采礦權使用費
依據國務院241、242號令(1998年2月12日),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排污費
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7元。對于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超標準排污費
對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收費額加一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
傾倒費
為維護海洋環境、搞好海洋污染治理及海洋傾廢科研調查,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各類廢棄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實體應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規定的類別、標準繳納傾倒費。
耕地占用稅
不論城市、農村,凡占用耕地蓋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隔熱板,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土地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造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獲得的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儲存和開發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 #契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收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
以房屋為征收對象,按房屋的積水與玉枝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是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